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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发生损害他人情况,如何承担赔偿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与王某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去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父亲王某生活,我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150元。假期中儿子与同村的儿童李某一起玩弹弓时,不慎误伤李某右眼,李某父母为李某治疗花去医疗费二万元,现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我与王某赔偿损失。请问我儿子误伤李某造成的损失,我还要赔偿吗?
 
读者:张云 
 
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与王某已离婚,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根据法律规定,你儿子误伤他人造成损失,你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
 
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儿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你作为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但是只是在其父王某不能独立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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