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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父母已离婚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汪艳英律师
 
◆案例
孙某与李某为小学同班同学,一日放学回家,他们因琐事争吵,相互推搡中,李某头朝下左眼撞到地上的石块,经医院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散瞳,外伤性白内障。虽经住院治疗,但视力明显下降。事件发生后,孙某之母巩某承担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万余元。李某要求孙某再一次性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10万元。但孙某之母巩某说自己系离异,每月工资仅有1800元,虽然孙某的父亲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但这些钱仅够他们娘俩的基本生活,再无力承担李某其他的费用。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与其母巩某共同生活,巩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法院应责令孙某父亲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法官做各方工作,最终达成协议:孙某之母巩再赔偿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3万元;孙某父亲,赔偿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2万元。均在一周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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