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长沙血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顺利结案
黄某于2007年5月被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了长沙血液中心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 2013年1月,黄某又被长沙俊彦人力资源开发公司派遣到长沙血液中心工作,继续担任驾驶员一职。但实际上,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长沙俊彦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在一处办公,黄某在长沙血液中心工作期间的社保也全是以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缴纳的,2012年3月1日以后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是由长沙俊彦人力资源开发公司支付,但实际上仍是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在支付。
黄某被派遣到长沙血液中心期间的工作情况如下:1、除每年春节放3天假外,周末没有休息,其它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每天工作至少八小时,公司方面说是实行综合工时制;2、原告1971年开始参加工作,进入长沙血液中心之前,已有36年多的工龄,自1995年4月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但在长沙血液中心工作期间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年休假;3、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大概2000元/月。
黄某认为,长沙血液中心拖欠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法安排其进行年休假等系列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何云恒律师帮助其维权,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之后,何云恒律师通过找证人、书证等证据材料固定了一些事实,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过了退休年龄不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没有受理该案,于是我们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顺利得到受理,现该案经过何云恒律师的努力,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当事人也拿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