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合议庭评议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高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庭审笔录签名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