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雇工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包工头雇工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武陟县水木清华、斯坦福小镇17、18#楼全部工程,胡某某在2008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建工程的三大项木工、钢筋、混凝土分包给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具备承建项目的施工资质。原告法人胡某某指派王某某负责具体施工,冯某某系从王某某手中包的活,主要工作内容是17、18#楼支模板,17#楼基础加地下室,18#楼东边两个单元地下室基础,一层以上干东边第一个单元模板。本案中被告的近亲属辛某某系冯某某的雇员,2010年5月底开始跟着冯某某干活,主要工作支、拆模板。2010年12月14日,受害人辛某某在去工地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2月12日,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0月29日,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辛某某等五人与被申请人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武劳人仲字[2012]0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的近亲属辛某某自2010年5月22日-2010年12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的近亲属辛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管理和支配关系。在本案中,受害人辛某某受冯某某雇佣,辛某某并非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用。也不受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直接安排和管理,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及管理人员并不知道辛某某其人,辛某某的劳动报酬也不是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发放。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受害人辛某某之间就劳动关系存在的意思表示缺乏合意,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