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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练车撞伤他人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周俊岭律师
     【案情】
  蒋某于2007年10月开办经营某驾驶培训学校至今,吴某和陈某都是蒋某开办驾校的学员。2012年1月3日下午,蒋某安排吴某、陈某等学员在训练场所进行驾驶员资格考试“九选”科目训练,陈某在没有驾校教练指导的情况下,因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慌张突然加速将等候训练的吴某撞伤。后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分歧】
  对于伤者吴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没有驾校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陈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陈某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蒋某开办的驾校放任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教练承担,而蒋某开办的驾校在未给陈某配备教练陪同的情况下即安排其练车,故其应承担伤者吴某的全部损失。

  (袁银保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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