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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2-26    作者:王天军律师
本报讯  江西省景德镇市市民吕女士在丈夫詹某因交通事故致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后,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南雄法院判令事故车辆单位与司机共同赔偿吕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4日,司机周金平受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搭载乘客由江西省樟树市往广东省珠海市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行至广东省南雄市古市路段时,发生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月29日,南雄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周金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7日,周金平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吕女士的丈夫詹某的伤情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认为:患者勃起功能重度障碍,大、小便失禁,恢复可能性小。2012年5月11日,詹某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其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构成伤残五级;其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构成伤残六级;其L1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九级。

    该事故的损害赔偿经法院判决处理完毕后,詹某的妻子吕女士于2012年8月29日向南雄法院起诉称,其丈夫詹某在上述事故中受重伤,落下严重残疾,其失去了夫妻生活的温馨,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这种痛苦将伴随其终生。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洲公司与周金平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使吕女士丈夫詹某性功能重度障碍、大小便失禁等,且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导致吕女士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生理、心理上的损害,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费用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给吕女士。

    一审宣判后,吕女士以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为由,海洲公司以一事不能二诉为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金平经韶关中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与二审调查询问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吕女士上诉称,周金平的过错导致其丈夫詹某的性功能完全丧失,其一生没有了夫妻生活,其才36岁,一生的路还很漫长。原审法院只支持了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充分考虑其的精神痛苦。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海洲公司与周金平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海洲公司上诉答辩称,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一次性的,不能重复赔偿,吕女士的丈夫詹某在另案中已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支持了詹某的诉请,现在吕女士就同一事件再次请求海洲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吕女士的起诉。

    经审理,韶关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海洲公司及吕女士的上诉请求均于法无据,一并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庭审焦点■

    吕女士是否具有诉权

    该案争议焦点:一是吕女士在该案中是否具有诉权,二是吕女士提起该案诉讼与詹某对海洲公司另案诉讼中已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同时,原审法院判令海洲公司及周金平向吕女士赔偿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也是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针对吕女士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伤害的是詹某而不是吕女士,但詹某的身体被侵害最终导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詹某一个人,吕女士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为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而已婚妇女丧失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对该妇女在精神上及肉体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吕女士在该案中拥有诉权。

    针对吕女士提起该案诉讼与詹某对海洲公司另案诉讼中已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问题,法院认为,詹某对海洲公司提起诉讼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吕女士对海洲公司提起诉讼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两案无论是在案由选择、诉讼方向、审理重点、举证方向及责任方面均不相类同,各有侧重。因此,吕女士提起该案诉讼不属重复诉讼。

    关于原审法院判令海洲公司及周金平向吕女士赔偿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识、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吕女士在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程度,结合受诉法院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赔偿原则,酌情判令海洲公司及周金平共同赔偿吕女士3万元,在实体处理方面并无不当。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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