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第一次起诉未诉求精神损害,再次起诉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刘某与X公司员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X公司先行支付了刘某医疗费用、护理费等共计86825.59元(未提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9934.3元。我所代理X公司,经审核,原告医疗费中有30345.03元为非治疗交通事故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1130.57元。
后原告于2011年4月再次起诉,要求X公司赔偿后续康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865.57元。对于原告诉求精神损害,X公司认为原告已经在第一次起诉时放弃了该项诉求,该项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在首次起诉时未一并提出该项费用,但不能据此视为放弃该部分权益。原告现在提起后续治疗费的同时主张该项费用,并不违反既有之法律法规,考虑原告的伤情,酌定为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