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未年审,发生事故车损险应当赔偿
案件当事人:李某
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件事实及过程:
2013年6月15日,李某驾驶宝马X5越野车,行驶至积水潭桥南100米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左大灯及左前门严重损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保险,保险公司出险后,发现李某的驾驶证已经于2013年2月28号到期,且至事故发生时一直未换本,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驾驶本过期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遂拒绝为李某定损,并且不予赔偿损失。事后,李某自行维修了车辆,维修费共计15万元。李某随后委托本律师为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审理结果:
我方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保险条款的存在,对其内容更是一无所知,也从未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免责条款对李某不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该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保险人出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予以限制或者免除,投保单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印制的格式投保单,况且,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单的显著位置,以能够使投保人一目了然的方式或途径注意到保险条款的存在,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投保人不生效。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