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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人能否起诉业主委员会?作者:腾飞
发布时间:2014-02-12 08:50:53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2 问:我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有一套房产,租给了一个朋友。对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内容,我认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的朋友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其作出的决定吗?
答:你的情况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首先要注意提起该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
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业务的可能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判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薄即可。所以,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应当由你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