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超出医保用药范围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超出医保用药范围
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2010年9月,行人李大娘因在湖北探亲时过马路被牧某驾驶的轿车撞伤,构成伤残8级。因李大娘已经年满79岁,医院为了加强李大娘尽快康复的需要,在治疗期间使用了一些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约0.6万元,河南某保险公司为此拒绝赔偿上述费用。湖北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李大娘与牧某均不服,李大娘委托本律师向南湖北某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在法庭陈述了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本律师认为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超出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物。
其次,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没有约定,即使约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但是,没有约定由投保人承担,那么,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对作为受害人李大娘也不具有对抗力,因此,在投保人不承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投保人追偿。
再次,从医嘱与司法鉴定的结果来看,李大娘的因年老体弱,为了康复需要,医院的用药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用药,作为强制险,就应当赔偿。
因此,湖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此案件审理认为,鉴于交强险属强制险,且交强险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故法院不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故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大娘要求的0.6万元。
(本案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