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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国际私法辅导:涉外离婚
发布日期:2014-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6条的: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一方定居国内一方定居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2005年,单选)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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