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国际私法辅导:涉外继承
发布日期:2014-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规定的继承方式。概括说来,适用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则不外乎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和遗产所在地法。
1.理论:区别制和同一制
区别制: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要表现在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我国)
同一制:不区分不同情况,同一适用法律。
2.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 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针对动产),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 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 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记忆技巧:遗嘱效力比遗嘱方式少一个“遗嘱行为地法律”。
4.我国关于涉外继承遗产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5.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处理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法定继承(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遗嘱继承(区分遗嘱的方式和效力)、遗产管理、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例题。单选题】赵某本为中国人,早年加入法国国籍,后与一中国女子乙结婚并在法国定居,生二子丙和丁(均为法国国籍),乙于2005年病故,赵某2007年自法国移居意大利。后赵某于2011年初去世,赵某生前曾于2008年在法国立下遗嘱,将其在法国的房产指定由丙继承,在中国境内的两套房产均指定由丁继承,但对于其在中国、意大利和法国银行的存款和后来在意大利购置的房产则未作处分。后丙丁二人就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关于该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遗嘱的方式,只要符合法国法、意大利法、中国法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为有效
B.该遗嘱的效力,适用法国法或者中国法
C.该遗嘱未涉及的存款及在意大利的房产之继承,均应适用意大利法
D.赵某的遗产管理事项,适用赵某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即意大利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本题中,遗嘱的方式要符合法国法、意大利法,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题中,遗嘱的效力要符合法国法、意大利法,选项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针对动产),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适用意大利法,选项C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遗产所在地不只意大利,选项D表述绝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