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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1-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二、遗嘱继承(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灵活有效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遗产管理 (新增)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法律||教育网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人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新增知识点)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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