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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个从轻情节,被告人受贿罪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4-02-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军在某国企任财物科长,2010年至20123月,张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财物共计价值5万元。检察院在一次向张军了解其他情况时,张军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向检查机关做了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张军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一、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张军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九十三条之规定,张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张军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向张军了解其他情况,张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张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张军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建议对张军适用缓刑。张军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张军适应缓刑。
 
法院判决:1、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犯罪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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