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整理分析
被告人:谢某某
案由:虚开发票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从上海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承接了上海x公司在xxx店的x改造工程。后为了和xx公司结算工程款,被告人谢某某以支付5%开票费的方式,分别于2011年5月6日、2012年1月19日两次从xxx(另处)处购买了4份出票单位为xxxxx有限公司(xxx为该公司实际控制者,以下简称“xx公司”)的发票提供给xx公司,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37,300元。经鉴定,上述4份发票均系伪票。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1.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被告人属于初犯,首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退回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可以争取缓刑。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相关证据
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发票、材料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鉴定聘请书、公安组织机构系统查询信息、归案经过、案发抓获经过表格及普通发票鉴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