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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整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荆华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
案由:虚开发票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某某从上海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处承接了上海x公司在xxx店的x改造工程。后为了和xx公司结算工程款,被告人某某以支付5%开票费的方式,分别于2011年5月6日、2012年1月19日两次从xxx(另处)处购买了4份出票单位为xxxxx有限公司(xxx为该公司实际控制者,以下简称“xx公司”)的发票提供给xx公司,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37,300元。经鉴定,上述4份发票均系伪票。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1.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被告人属于初犯,首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退回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可以争取缓刑。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相关证据
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发票、材料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鉴定聘请书、公安组织机构系统查询信息、归案经过、案发抓获经过表格及普通发票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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