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或在工作中打架能否认定工伤?
有很多职工在单位或工作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
「案例简介」
小李是某劳务服务公司职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与小王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轮到小李打扫卫生,上午7时小李起床后,看见地上有很多烟头,小李上前问小王,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小李让小王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了,小王不同意,两人争执并打起来,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伤,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
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小李的受伤是工伤。
「案情分析」
本案申请人小李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李的受伤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收到的暴力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其中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小李的工作职责是外出巡逻。小李的受伤是在职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属于生活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工作职责,而是他们的共同生活需要,最主要的是事发当天是小李值日打扫卫生,后因让小王替自己打扫卫生而发生口角,被小王用汽车后视镜打伤。小李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间是休息时间,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案件启示」
有很多职工在单位或工作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做出判断:一看是否发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看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争议。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看受害人的行为有无犯罪,如果有犯罪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犯罪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是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