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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老婆婚后精神失常骗其离婚 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110网律师
老婆有精神病,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老公的本该竭力跟妻子共渡难关,然而,老公却骗老婆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想彻底甩掉病妻的包袱。近日,XX区法院判决XX区民政局撤销当初受理欧宣(化名)夫妇的离婚申请及为他们颁发的离婚证。 
 1 婚后第四年老婆突然得精神病
  2003年,经别人介绍,欧宣与李弥(化名)喜结良缘。婚后很快生育了一个儿子。
  2006年,不幸降到李弥身上,她精神上出现了毛病,生活根本不能治理。家人将她送到泉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了38天,在未痊愈的情况下,李弥出院了。
  病情并未痊愈,李弥出院后,病情时有反复。这时,欧宣作出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
  2007516日,李弥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与丈夫共同到洛江区民政局申请离婚。据事后了解,欧宣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未如实向民政局陈述李弥的精神病史。民政局在不了解李弥患精神病的情况下,也未对李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向李弥和欧宣颁发了离婚证。
  有了离婚证,欧宣和李弥再也不是夫妻了,也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了。欧宣也名正言顺地将李弥送回娘家。
  2 得知此事后爷爷为孙女讨说法
  李弥的遭遇颇为坎坷:父亲很早就过世了,母亲改嫁。李弥与爷爷奶奶相依为命。本以为长大后,嫁人了,李弥就不用再让人操心了,谁想又突然患病了。丈夫为了甩掉包袱,跟她办理离婚手续。
  欧宣跟李弥办理离婚手续一事,爷爷根本不知道,孙女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丈夫怎么能这样做?爷爷决定为孙女讨个说法。
  爷爷首先想到的是向民政管理部门反映此事,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当初办理的离婚手续。在爷爷看来,XX区民政局给欧宣夫妇办理离婚登记及颁发的离婚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于是在20071221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一错误行为,然而,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3 部门未答复老人打官司
  既然民政局自己不改错,只好走诉讼途径了。今年3月,李弥作为原告,爷爷作为监护人,向XX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XX区民政局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办理离婚登记及颁发的离婚证)
  那么,李弥是否真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关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弥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确认李弥在离婚时及现在均处在精神分裂症患病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近日,XX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李弥与欧宣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她对于民政局作出的办理离婚登记及颁发的离婚证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欧宣作为与李弥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丈夫,明知妻子患精神分裂症,不但不积极履行其作为合法夫妻应尽的生活照顾、帮助治病等义务,反而携李弥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并刻意隐瞒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欧宣的行为不仅是违背社会道德规范,更是违法的,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政局在受理李弥与欧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其审查职能,就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核发了离婚证。民政局在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仅予以形式审查,未能及时审查发现李弥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客观事实,导致办理离婚手续颁发离婚证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李弥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该受理办理离婚登记、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XX区民政局于2007516日为欧宣夫妇办理的离婚登记、为他们颁发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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