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案情简介:
夫妻诉讼离婚时,妻子王小姐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份额转让给了自己父母。丈夫李先生获知后,认为妻子的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妻子、妻弟和岳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转让行为无效。
李先生诉称,2006年9月,与妻子共同购买了北苑家园的一套房屋,当时产权登记为妻子与他的弟弟两人。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未予准许。去年6月再次提出离婚,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妻子王小姐提起上诉。由于判决没有生效,故与王小姐仍然为夫妻关系。但是,李先生却获悉,夫妻在闹离婚期间,王小姐已于2007年10月将房屋的夫妻份额转让给岳父岳母。李先生认为,妻子对房屋所有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妻子将共有财产转让至父母名下,是采用了恶意串通的手段,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而王小姐的父母则认为,房屋本来就属于自己,现在看到他们离婚,所以要将赠送的房屋收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涉讼房屋的一半系王先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诉讼中,尚未对本案涉讼房屋作出处理。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两人也应当妥善处分共有财产。然而,王小姐在未征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两人的共同财产,显然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王小姐的弟弟和父母,对于房屋的共有状况是明知的,也不应当在未征得李先生的同意下受让房屋权利。因此,王小姐将涉讼房屋转让给父母的行为无效,房屋权利应恢复至王小姐及其弟弟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