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付借款人催讨伪造投资收据的行为认定
为应付借款人催讨伪造投资收据的行为认定
——胡xx诈骗再审案
关键词:伪造收据诈骗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3)刑提字第4号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丨月7日
【抗诉机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裁判规则:
为应付借款人催讨,私刻印章,伪造将借款用于工程投资的收据,他人在 实地考察后,受让了在建工程,后因政府行政行为该工程下马,不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某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工程过程中,因资 金短缺,被告人与拍卖中心以签订购房协议形式,向拍卖中心借款30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为延期还款,指使员工伪造集团公司收被告人公司投资工 程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收据,交给拍卖中心。拍卖中心为追回借款,向超三 超公司做了大量工作,超三超公司经实地考察后认为涉案工程有利可图,决定 接受该工程。超三超公司应被告人委托将工程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了拍卖中 心,归还被告人公司的借款。而后,因涉案工程批准用地两年后未开发,被政 府收回,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被告人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商厦,已实际投 资并建成,根据协议,被告人公司可以从合作方获得部分产权房和永久使用权 房。被告人明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公司未获得产权,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情况下,为购买客轮,仍向超三超公司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超三超 公司才支付转让款。转让款被用于购买客轮。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在将某工程转让给超三超公司的过程中,虽然客观上有指使他 人伪造集团收到被告人公司投资款收据等欺诈行为,但在政府收回土地使 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前,涉案工程是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真实存 在的,被告人已向该工程投入人民币100万元;涉案工程最终下马主要是由
于市房地局不允许拆迁等原因,被告人转让时并不知道该工程会下马;被告 人派人私刻他人财务专用章,并指使他人伪造被告人公司投资款收据,借以 表明其已将拍卖中心的借款投入工程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应付拍卖中心催 讨债务。超三超公司决定接手某工程并帮助拍卖中心收回借款,主要是因 为拍卖中心做了工作,以及超三超公司经实地考察后认为某工程有利可图, 超三超公司支付转让款的流向清楚,并非将转让款个人占有或者挥霍等行 为。
被告人投资建成了商厦并购买了高速客轮,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 的履约能力,非“皮包”或“空壳”公司。根据其与合作方的协议,被告人公司 依约实际投人并建成商厦,可以获得部分产权房和永久使用权房;后因两级法 院的民事判决认定,合作方没有获得商厦产权,以致被告人公司亦无法办理相 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并不是被告人当时所能认识到的被告人获得的转让款主 要用于购买髙速客轮,流向清楚。被告人上述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派人私刻某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扰乱了公共 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