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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付借款人催讨伪造投资收据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为应付借款人催讨伪造投资收据的行为认定
——胡xx诈骗再审案
关键词:伪造收据诈骗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3)刑提字第4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丨月7
【抗诉机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
裁判规则:
为应付借款人催讨,私刻印章,伪造将借款用于工程投资的收据,他人在 实地考察后,受让了在建工程,后因政府行政行为该工程下马,不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某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工程过程中,因资 金短缺,被告人与拍卖中心以签订购房协议形式,向拍卖中心借款30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为延期还款,指使员工伪造集团公司收被告人公司投资工 程款人民币3000万元的收据,交给拍卖中心。拍卖中心为追回借款,向超三 超公司做了大量工作超三超公司经实地考察后认为涉案工程有利可图,决定 接受该工程。超三超公司应被告人委托将工程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了拍卖中 心,归还被告人公司的借款。而后,因涉案工程批准用地两年后未开发,被政 府收回,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被告人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商厦,已实际投 资并建成,根据协议,被告人公司可以从合作方获得部分产权房和永久使用权 房。被告人明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公司未获得产权,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情况下,为购买客轮,仍向超三超公司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超三超 公司才支付转让款。转让款被用于购买客轮。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在将某工程转让给超三超公司的过程中,虽然客观上有指使他 人伪造集团收到被告人公司投资款收据等欺诈行为,但在政府收回土地使 用权并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前,涉案工程是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真实存 在的,被告人已向该工程投入人民币100万元;涉案工程最终下马主要是由 

于市房地局不允许拆迁等原因,被告人转让时并不知道该工程会下马;被告 人派人私刻他人财务专用章,并指使他人伪造被告人公司投资款收据,借以 表明其已将拍卖中心的借款投入工程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应付拍卖中心催 讨债务。超三超公司决定接手某工程并帮助拍卖中心收回借款,主要是因 为拍卖中心做了工作以及超三超公司经实地考察后认为某工程有利可图, 超三超公司支付转让款的流向清楚,并非将转让款个人占有或者挥霍等行 为。
被告人投资建成了商厦并购买了高速客轮,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 的履约能力,皮包空壳公司。根据其与合作方的协议,被告人公司 依约实际投人并建成商厦,可以获得部分产权房和永久使用权房;后因两级法 院的民事判决认定,合作方没有获得商厦产权,以致被告人公司亦无法办理相 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并不是被告人当时所能认识到的被告人获得的转让款主 要用于购买髙速客轮,流向清楚。被告人上述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派人私刻某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扰乱了公共 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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