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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程xx抢劫案
关键词:盗窃犯抢劫犯退赃量刑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徽刑初字第25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丨2005728
【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I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逃走 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行为人构成抢劫罪,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情
被告人程xx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吕xx发现,吕xx在室外迅速 追上了逃跑中的被告人程xx,欲将其扭送到公安派出所处理。被告人程xx为抗拒抓捕,当场挥拳殴打吕xx的脸部,并乘机挣脱逃走。后被告人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刑 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人户盗窃被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挥拳殴打被害人乘机逃走,应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从本案具体情节来看,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 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 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 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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