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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宋x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上诉案
关键词:招摇撞骗索要财物非法占有暴力手段抢劫
【案 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0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210
【公诉机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宋x、朱xx、王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4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
冒充军队纠察人员,对被害人索要财物未得逞后,采取强行搜査的暴力手 段非法取得财物,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等人密谋以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车牌 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检查假军车为 名,采取持警棍威胁方式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财物。上诉人等人又驾驶上述假 军车冒充军队纠察人员对被害人工x x索要财物未得逞后,采取强行搜身的 方式取得被害人工X X身上的财物。
争议要点:
上诉人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抢劫罪,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 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前者主要使用欺骗手段,后者主要使用暴 力、胁迫等手段。
本案上诉人前两次冒充军队纠察人员对被害人实施罚款的过程中,并 未采取明显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冒充军队纠察人员的身份 骗取财物,因此,其行为均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上诉人等人冒充军队纠 察人员对被害人索要财物未得遥后,采取强行搜查的暴力手段非法取得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已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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