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的牵连
【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无业人员,为谋取他人钱财,以供自己挥霍,便伪造军官证、军装,虚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少校军官身份,并以谈对象、帮助他人入伍为名,先后骗取李某某、陈某某的钱财合计10余万元。
【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定罪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军人身份,并借此骗取他人巨额钱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诈骗罪定罪。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假冒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即侵犯军队的声誉,同时也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
实际上,对被告人的定罪,涉及刑法学中的牵连犯理论。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应按处罚较重的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军官证、军装,虚构军人身份,其目的在于借此骗取他人钱财,故可以将其行为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即冒充军人是手段、骗取钱财是目的。被告人的手段行为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目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构成牵连犯。两罪之中,按诈骗罪(诈骗罪量刑标准)处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按诈骗罪处罚,刑期明显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法院最终按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淮安市清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