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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取回借条毁证灭愤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强行取回借条毁证灭愤的行为认定
——张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毁证灭债抢劫暴力手段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黔髙刑二终字第11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47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58辑)
裁判规则:
为毁证灭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回由其出具的借条及用作抵押的房产 证,致人重伤的,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分3次向被害人钟x夫妇借款。上诉人因无法还债,为抢回自已 向被害人钟x夫妇借款时所出具的借条和用作抵押的房产证,携铁锤至被害 人所开的药店处,以归还借款为由进入药店,随后持铁锤分别打击店主张琼和 被害人钟巢的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后,拿起上诉人向被害人钟x夫妇借款时 所出具的借条和用作抵押的房产证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钟x和张xx属重伤。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借条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凭证,应当包括在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之内。本案上诉人为毁证灭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回由其出具的借条及用作抵押的房产证, 到非法占有被害人借款的目的,并致二被害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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