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参加“2012·黑龙江金秋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8月21日,商务部在广交会管理系统发出了《关于第112届广交会出口展组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并将有关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参展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筹备参加第112届广交会出口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牌展位
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进行了重新评审。7月27日商务部以《关于公布第112届广交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的通知》(商贸促函[2012]118号)网上公布,我厅亦已及时在河北交易团网站予以转发公布。我省进入品牌展位的企业44家,获得品牌展位260个,企业家数和展位数量分别增加4个。
二、一般性展位
7月22日,我厅印发了《关于下达第112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基数暨上报各展区展位需求数量方案的通知》(冀商外贸函[2012]90号)。按照此《通知》要求,各市在基数范围内上报了需求方案。8月21日,商务部为各省市下达了“各展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经过努力争取,各市的需求基本得到了满足,现下达“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与类别方案”(见附件2)。
三、一般性展位分配原则
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在为当地企业分配一般性展位时,原则上继续执行我厅2008年印发的《河北省参加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及《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同时请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认真遵循好以下几个原则:
1、优化参展结构,提高参展水平。继续鼓励“三自三高”及环保、低碳产品企业参展;注重参展商品质量,严禁被质检部门列入黑名单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产品参展,严禁因产品质量产生贸易纠纷导致外商投诉的企业参展;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80%,企业更新率不低于5%;对连续4届以上参展、出口额尚未达标,或多届参展,虽有一定出口规模,但近两年出口规模明显下降,展位对其扩大出口无重要作用的予以替换。
2、支持出口基地及重点联系的出口聚集区抱团参展。展位分配向统一组织、统一申报、统一特装,抱团参展的出口基地及重点联系的出口聚集区倾斜,鼓励其展示整体形象、推广地区品牌。
3、适度限定展位数量。一个企业在同一个展区分配展位数量原则不超过4个,一、二期参展企业在单个展区申请2个以上(含2个)展位的必须申请特装(大型机械设备、车辆、化工产品、铁石制品、编织品、土特产品等展区除外)。
4、核实细化出口额。核查企业出口额,须以海关统计为准,分配展位应以与展区相对应的同类商品出口额为依据。对综合性外贸公司主要应保证其主营大类商品展位,其出口总额不应作为分配多种展位的依据。
5、注重提高展位使用效果。对往届展位使用不规范或使用效果不好的企业,以及本届无故不按要求申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分配展位。
6、同一企业同类商品只能在一个展区分配展位。具体请按照大会有关通知内容执行。
7、在本次品牌展位重评时,对上届有品牌展位而本届落选的企业,应在其重点展区予以重视。
8、为充分利用广交会平台,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科学合理分配展位。
四、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上报要求
1、上报时间:8月24日上午11时之前。传真:0311-87909903,电子邮箱:hbwmc@vip.163.com。
2、上报格式:见附件3。
3、上报展区顺序:见附件4。
五、工作要求
本届广交会的筹备工作时间十分紧迫,请各设区市商务局认真遵照商务部《通知》精神和我厅有关规定,在我厅领导下统一开展工作。各地分管人员请随时登陆省商务厅政府网站(www.hecom.gov.cn)和河北交易团网站(www.hbjyt.com),查看有关通知,确保筹展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张书雨、张增绪,电话:0311-87909917/9375。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关于第112届广交会出口展组展工作的通知(略)
2、各市一般性展位数量与类别方案
3、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上报格式
4、上报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的展区顺序
2012年8月22日
附件2:各市第112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与类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