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奉贤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8月23日 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奉贤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三化两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税收属地原则。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我区且税收落地。 (二)政府引导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三)聚焦重点原则:扶持资金使用突出重点,选择能够完善我区金融环境、促进我区转型发展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 (四)分级分担原则:开办费由区财政支付,补贴和奖励资金按区、镇(开发区)两级财政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一般金融机构和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二)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公司; (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 (四)改制上市、赴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四条 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引导资金的来源纳入区、镇(开发区)两级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对新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总部在本市以外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七条 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企业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募集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募集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募集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对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所管理的基金规模给予补贴:管理基金规模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管理基金规模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予以开办费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并收到证监会受理函的企业,给予70万元补贴。对新迁入奉贤区的企业,如在迁入之日起两年内上市,除上述奖励外另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成功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净额的50%以上(含50%)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投资额在1-5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已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比照IPO融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其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已经在“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转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比照国内上市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张江分园或区内其他区域开展“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迁入两年内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外,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上市、场外挂牌交易财政扶持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奉贤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严格实行规范管理且执行我区节能降耗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 第十九条 对其他需要扶持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类公司,由企业注册地及主管单位按照我区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对我区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性作用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上述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政策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奉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