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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05    作者:110网律师

连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
——张xx等交通肇事上诉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多因一果过失原因力比例责任
【案 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宿中刑终字第010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人)、宿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闫x(附x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xx、王x、王x晶、王x业、王x侠
【附带民事诉讼被吿人】姚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因发生连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属“多因一果”,各行为人应 按照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闫xx系公交车的实际所有人,闫xx与姚x之间系雇佣关系,公 交车与上诉人公交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 蚩任险。上诉人张xx骑电动自行车至交叉口右转弯时,因其没有让直行车 辆先行,撞倒摩托车及驾驶员王x,王x倒地后侧滑,与姚x驾驶的公交车相 撞,致王x受伤,王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上诉人张xx驾驶非 机动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 姚x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王x驾驶机动车辆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均是 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

争议要点:
上诉人闫xx和公交公司是否与上诉人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栽判理由:
上诉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 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 任险,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诉人张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姚x 和王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由于驾驶员姚x与实际车主闫xx系雇佣关系,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闫xx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肇事 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属挂靠经营关系,公交公司与闫xx对外依法依据其责任 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各行为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明确,被害人王x死亡是因上诉人张成xx骑电动自行车与王x驾驶摩托车相撞和公交车与倒地侧滑的王x相撞结合 而导致,该两次撞击在空间和时间上均有一定距离,而且上诉人张xx骑电动 自行车与王x驾驶摩托车相撞致王x和摩托车倒地侧滑并不会必然造成王x 死亡,本案造成王x的死亡应属“多因一果”,各行为人应按照各自过失大小 或者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并上诉人闫xx和公交公司不应与上诉 人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报失的,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 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釆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 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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