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经济法辅导: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4-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适用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期间费用需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5、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