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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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