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案情简介:邢x亮个人无施工资质,遂分别挂靠华x建公司、南城公司并实际总承包斯x诺工程、亚x佛B5号工程,并将其中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重庆天x建安装公司,亚x佛B5号工程之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工程如期完工后,南城公司拒付工程款项120万余元,法庭辩论中重庆天x建安装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充分运用演绎推理驳斥被告南城公司的逻辑错误,阐明争议焦点,最后合议庭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判令南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重庆天x建安装公司工程款项。
重庆天x建安装公司诉南城x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重庆天x建安装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诉南城x远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南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本案背景的梳理
1.业主斯x诺(重庆)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斯x诺公司)有位于重庆市松树林的斯x诺(重庆)物流园二期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发包。
2.邢x亮作为实际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遂挂靠重庆华x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x建公司),由华x建公司向邢x亮出具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以华x建公司名义与斯x诺公司签订二期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简称斯x诺工程总承包合同)。
3.邢x亮以华x建公司名义将斯x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B1-B6号仓库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分包给原告,并签订《重庆华x建斯x诺重庆物流园二期工程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下简称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
4.业主亚x佛排气控制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亚x佛公司)租用斯x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B5号仓库,并将B5号仓库改造装修工程发包。
5.邢x亮作为实际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遂挂靠南城公司,由南城公司向邢x亮出具项目负责人授权书,以南城公司名义与亚x佛公司签订B5号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简称亚x佛B5号工程总承包合同)
6.邢x亮以南城公司名义将B5号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分包给原告,并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下简称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
归纳起来:
1.邢x亮既是斯x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华x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实际总承包人),又是亚x佛B5号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南城公司项目负责人(实际总承包人)。
2.原告既是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分承包人,又是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分承包人。
3. 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中原告不包水电、消防设备主材,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单价中原告包水电、消防设备主材。
4. 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的水电、消防设备主材部分由原告应被告之托采购,交斯x诺项目材料员及库管验收后施工,主材价款由邢x亮采用现金或卡转方式拨付给原告,原告再支付给水电、消防设备主材供应商,有时原告又出具委托书让华x建公司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
5.截止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华x建公司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结清,但奖金、质保金、水电消防设备主材费用等未结算。
6.至2011年8月30日,原告如期完成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的水电、消防设备安装。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谁支付给原告的?
2012年5月11日,华x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的材料款40万元,原告向华x建公司出具材料款40万收条证明一张(下简称2012.05.11材料款40万收条)。
本来2012.05.11材料款40万收条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但邢x亮却利用其是两个项目负责人的便利条件,将华x建公司的2012.05.11材料款40万收条认作是南城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欠款。
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南城公司还是华x建公司支付的?
如果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华x建公司支付的,则南城公司欠款原告本金1222178.03元;如果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南城公司支付的,则南城公司欠款原告本金822178.03元。
被告南城公司认为2012.05.11材料款40万系其支付的逻辑是错误的
被告南城公司认为2012.05.11材料款40万系其支付的逻辑:
1.大前提:2012.05.11材料款40万要么是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中南城公司支付的,要么是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华x建公司支付的。
2.小前提:2012.05.11材料款40万不是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华x建公司支付的。
3.结论: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南城公司支付的。
为证实2012.05.11材料款40万不是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华x建公司支付的,被告南城公司出示了三组证据:
其一,证人邢x超、陶x华,证实本来是南城公司付款,误写成华x建公司付款;
其二,原告2011.12.16收条,证明自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华x建公司结清了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所有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
其三,由华x建公司于2013.09.05出具核心证据《证明材料》,证实自2011年12月16日至今,华x建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的任何费用。
被告出示这份核心证据的目的:通过华x建公司来证明自2011年12月16日后华x建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以此来否认2012.05.11材料款40万是华x建公司支付的。
针对被告出示的三组证据,代理人一一反驳如下:
其一,被告的第一组证据中,证人邢x超系南城公司项目负责人邢x亮的胞弟、陶x华系南城公司的领薪财务及华x建公司的无薪兼职财务。两个证人均系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依据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之规定,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中,原告是包工包料,根本就不存在南城公司支付材料费的可能。被告不可能收受一张支付单位误写、支付用途也误写的收款证明。
其二,2012.05.11材料款40万收条清楚的载明原告与华x建公司全部结算支付完毕的是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显然不包括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奖金、签证、质保金等费用结算支付完毕。该项事实有邢x亮出具的欠条、罗永勇等出具的签证等为证。
其三,华x建公司于2013.09.05出具的《证明材料》清楚载明:我公司从 2011年12月16日至今,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给重庆天x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而这份证据是错误的、是虚假的、是不真实的。
因为原告提供的国税发票等能证明2012年1月17日华x建公司还支付过原告材料费5万元,就是说华x建公司在材料款的支付时间问题上作了假证。显然是邢x亮利用其是两个项目负责人的便利条件让华x建公司作了假证,妄图通过华x建公司作证自2011年12月16日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来否认2012.05.11材料款项40万是华x建公司支付的。
现在华x建公司2013.09.05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个假证据不攻自破,被告的小前提不真实,故不能得出结论2012.05.11款40万是南城公司支付的。2012.05.11款40万系华x建公司支付,被告欠款原告本金1222178.03元不容争议!
三、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工程质保期计算起点
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清楚载明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显然是指分包合同的实际竣工之日2011.08.30,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于2011年7月1日开工,于2011年8月30日如期完工,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为证。但是被告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欠款的目的,故意混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将亚x佛B5号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竣工验收之日2012.03.06视为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质保期计算起点,这显然是非常错误和荒谬的。
综上所述,2012.05.11材料款项40万系斯x诺工程分包合同中华x建公司支付,而非亚x佛B5号工程分包合同中被告南城公司支付,被告欠款原告本金1222178.03元不容争议!被告应自2013年9月30日无息返还原告质保金不容狡辩!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追索欠款有法可依,“欠债还钱”,被告应付欠款天经地义。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张宰宇、金贵仁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