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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复习: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发布日期:2013-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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