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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则
发布日期:2013-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提示】

1.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2.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提示】

1.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相关合同有效。

2.租赁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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