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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3-1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般对于正常的早上上班途中,晚上下班途中都比较好理解,但对于午休期间外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该作何理解?
“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住所合理路线,如果午休期间往返于工作单位与住所也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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