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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何佳宾律师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深圳劳动法律师,劳动法法律咨询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12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上诉,经二审协调,用人单位撤回了上诉。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何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劳动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制定、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单位: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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