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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亲属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3-12-20    作者:110网律师

伙同亲属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认定
——杨xx等绑架上诉案
关键词:绑架勒索钱财立功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中刑终字第13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年4月29日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杨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4辑(总第70辑)
栽判规则:
犯罪嫌疑人与其家人一同抓获同案犯,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认定为 立功,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为勒索钱财,将被害人骗至出租房 内,将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捆绑,准备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被害人趁其不备 逃脱。后上诉人与其父将王xx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上诉人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可认定为立功表现。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 架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其他罪犯的,属于立功表现。上诉人杨xx有 自首情节,并且与其父一同抓获原审被告人王xx,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 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査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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