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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总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2)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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