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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总则:既得权、期待权
发布日期:2013-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以下几种期待利益被认为属于期待权:
A、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享有的期待利益;
B、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C、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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