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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既得权与期待权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既得权与期待权。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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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概念辨析】 【继承权】VS【期待权】①我国大多数教科书均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抄错了。②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注意:与我国的第二顺位继承权属于两码事情),其中的后位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③在我国,继承权一定不是期待权,因为,基于继承权取得财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太不靠谱,且法律无任何保障措施,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因而不是期待权(见【例1】和【例2】)。

【例1】甲(81岁)的汽车被乙过失损坏。甲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甲的儿子丙(39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乙。①继承权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在《继承法》上,你找不到支持乙的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别的地方也找不到。②甲死亡之前,法律对丙继承甲之财产的指望不提供丝毫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指望,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③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继承权非期待权的原由:“别太乐观!别!你指不定死你爸前面呢!”法律 敎育网

【例2】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汽车一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①甲、乙的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乙未来享有的请求赠与的权利属于期待权。②原因:《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③假设:甲为了免予承担赠与义务,在考试前将乙锁在屋中,未能参与考试。则应当认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甲负有赠与的义务。法律对乙取得赠与的期待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乙的这个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属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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