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事故兼工伤事故获得双赔典型案例
王科律师案例精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侵权必究
【案情概况】:
2012年7月12日18时10分许,马某驾驶陕A某号奇瑞轿车沿天台八路由南向北刚出绿化带口准备向东右转弯时,适逢周某下班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手术治疗并结合复查等相关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1、腰3椎体骨折(AO(A3.1),2、腰椎滑脱症(L5-S1)Ⅱ度 峡部裂型3、腰部软组织损伤等。2012年7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做出西公交认字未央【2012】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案中,周某系2011年12月入职陕西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2450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用人单位也明确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某委托王科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王科律师接受周某委托后,告知周某可分别按照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权而获得双赔。
【案件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并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11404.24元。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马某垫付的超出应付款项共计6367.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5元、鉴定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周某负担2711元,被告马某负担3334元,被告马某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2年12月22日判决 )
关于周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王科律师代理后,2013年3月25日,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2013】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3年5月31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陆个月(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2日),2013年8月28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及相关劳动争议请求约13万元,仲裁委定于2013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之前经王科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用人单位也迫于种种压力听取了王科律师意见,双方于开庭前即2013年9月10日就本案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该用人单位也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周某赔偿款共计玖万壹仟元整(91000元),周某也于2013年9月10日当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仲裁委也于当日出具准予撤诉的决定书【未劳人仲决字(2013)87号】,双方争议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简要总结】:该类案件是较为常见且典型的双重法律关系竞合的争议赔偿案件,从法律规定来讲,两者并不冲突,不论是从两者的赔偿(待遇)项目、计算标准,还是两者的维权程序、责任分担等等均不具备可扣减的基础,理应依法当获得双赔。针对目前有些地方性的规定中有“补差”的说法,这些地方性规定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严重冲突,根据上位法之效力高于下位法等,此类工伤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特别提醒:发生类似案件后,应急时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证据需充分有效,提前做好维权的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科律师案例精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