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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经济法: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发布日期:2013-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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