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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经济法精讲: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2-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2.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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