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正常工作,后来被辞退,如何维权?
一些工友到公司上班后,由于公司不正规,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就正常上班了。后来,公司以各种理由,要求辞退职工。
此时,职工如何维权?
一、针对未签劳动合同
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工作未满或刚满1年。则从职工上班起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公司应按双倍工资支付职工。
情况二,工作超过1年。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做法不一,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自工作满1年之日起至辞退前1日,公司也应按双倍工资支付职工,但最多只能主张1年的双倍工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超过1年的因时效已过而得不到赔偿;二是认为工作年满1年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此时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从目前实践看,第二种观点为主流,即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此处的双倍工资,应为每月实发工资数额的2倍。
二、针对违法辞退
非因职工原因而遭到公司辞退的(除经济危机裁员等外),公司应当给于职工经济补偿,补偿金为: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1个月工资。
此处的补偿工资,指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注:
1、维权的前提是职工有工资条等能证明自己工资数额及工作时间的证据;
2、文中所称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时,申请仲裁1年时效的起算点各地规定不一样,但对职工最有利也是自双倍工资的最后1个月起算1年,而不是自职工开始申请仲裁时计算,而最不利的是自工作之日起第2个月逐月计算1年。)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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