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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辞职赔偿培训费劳动法疑问
发布日期:2013-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有关辞职赔偿培训费劳动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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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服务期。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岗前教育且没有相应培训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依法应为无效。
2、在服务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的,除非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约定,否则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服务期结束止。
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培训合同中服务期的规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即违约金,劳资双方应注意:
1、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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