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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预定协议有效,幵发商一房二卖应受惩罚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110网律师
          合法的预定协议有效,幵发商一房二卖应受惩罚
  【案情1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3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订 协议书》用以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 订协议书》约定:“预订某小区3号楼二单元5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 1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5000元,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本《协议书》自 动失效。”.《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签订后,王女士当即支付给房地产公司购房 款人民币60万元。20036月,王女士要求开发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签订正 式的商品房买卖合伺,并交付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但此时,开发商却不与 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而是要求王女士退房,与此同时,开发商又擅自将该房 屋以更髙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王女士知悉后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按照购房款的双倍赔偿。而房地产公司却认为,当时与王女士签订的只 是预订房屋协议书,仅是双方对购买房屋的初步意向,不是正式的商品房合 同。而且该《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签订时,自己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协议书》应属无效。现在将该房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并无不当。自己可以 将购房款退给王女士,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但不同意双倍赔偿,双方遂发生 争议。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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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赔偿30万元违约金。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可否认定为商品房 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 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o”据此,商品 房的订购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协议内容 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是出卖人已经收受购房款。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包含了当事 人基本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 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 关事宜;违约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而且买受人也交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房款,那么,该认购书就应当视为《商品 房买卖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王女士与房地产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内容具体确定,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王女士已经将全 部购房款交付给房地产公司,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商品房预 订协议书》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房地产公司应该如何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 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 中,房地产公司擅自将已经出售的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 为。王女士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30万的违约金损 失也算适当。
  至于房地产公司的辩解“《协议书》签订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 以《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应属无效”的观点,由于现在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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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 订的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因此这 并不妨碍王女士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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