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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夫妻双方可不可以离婚?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提问:
  哺乳期内,夫妻双方可不可以离婚?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来说,子女在哺乳期内,夫妻双方是不能离婚的。但有两种例外,即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形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虽然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无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会在以下几种情形中进行适用:(1)女方同意离婚的;(2)女方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女方实施犯罪行为,男方为受害人;(4)女方与他人通奸致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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