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妻子小张与丈夫小王于2000年结婚,现已结婚10年,婚后家里的存款积蓄都由丈夫小王管理。2013年小张母亲因病住院,需要手术费50000元,小张母亲因无力承担全部治疗费用,且只有小张一个女儿,因此小张主动提出为母亲承担手术的治疗费用,遂因此事与丈夫小王商议。但丈夫小王却老是支支吾吾,不能给小张一个明确答复,眼看母亲的手术期就要临近,小张心急如焚。最后无奈之下,小张希望在不起诉离婚的基础上,向法院单独起诉分割家中的共同存款,以此支付母亲的手术费。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子女的小张对母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丈夫小王不同意支付手术费用,妻子小张有权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单独分割家中的共同存款,以此支付母亲的手术费。小张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