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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妻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王刚律师
  【案例】    张某(女)与何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小女儿未成年),两人一起经营餐馆为业,近几年,张某感觉身体越来越差,在南昌、武汉等地医院医治均无明显好转,由于张某身体状况不好,餐馆无法继续经营而转让他人,后何某将全部积蓄用以经营运输公司。张某多次要求何某陪其去大医院看病,何某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近期,张某娘家人陪其到上海检查,确诊为脑内肿瘤,急需手术,手术费用初步估计三十多万。张某与何某协商未果,甚至几个月不回家,亦找不到其人,张某因病情加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要求离婚。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何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不宜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按夫妻之间扶养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与何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支持张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未丧失的情形下,不得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夫妻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的一种,在双方未解除这种共有关系的前提下,不可直接进行分割,针对何某不给钱医病的情况,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夫妻之间的互帮互助义务,按何某需履行对生病妻子张某的扶养义务处理为妥。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存在不妥之处,首先,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请上来说,张某的请求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请求何某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次,从尊重法律效果的角度上,支持张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更贴切婚姻法之规定,张某的情形符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法律有此特别之规定,就是为了适应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特别情况,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却选择法律一般之规定,将阻碍合法诉求的实现;最后,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上看,让何某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无法真正实现张某起诉之目的,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不适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张某的实际情况是急需大笔金钱治病,何某不但不予关心,陪同医治,且经常不在家,拒不出钱给妻子治病,这种情况不是要求何某履行扶养义务可以解决的,也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综上所述,应当支持张某的请求,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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