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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司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3-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人身侵权赔偿范围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及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财产侵权赔偿范围

①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而被拘押或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1、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押的;

③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④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4)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情形的例外

①依照刑法第11、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押的,一般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有权取得赔偿,而判决前被拘押日期不予赔偿;

②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经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前被拘押的,有权取得赔偿。

(二)司法赔偿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①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②错误逮捕的,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③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④生效的判决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司法赔偿的提出和受理

①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起2个月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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