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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确认: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不作出拘留的决定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检察机关的请求应视为其作出的错误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也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

3、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可以认为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取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判决的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备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造成损害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执行,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被委托的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造成损害的,被委托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6、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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