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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赔偿
发布日期:2013-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害公民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③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殴打④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伤害死亡⑤其他造成伤害死亡的违法行为

(2)侵害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③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

①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时受到侵犯并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③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④企业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兼并、注销的,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企业法人是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予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的,应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行政机关不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

行政赔偿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

①请求人一般应先自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在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没有告知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致使请求人逾期起诉的,其赔偿起诉期限从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期限时算起,但最高期限自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起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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